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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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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22: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给出了界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即对动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首先,该法律的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动物的定义,即‘动物:指犬、猫及共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在这一定义中,宠物被包含在动物的概念当中,成为了动物的下位概念,因此,也就明确了宠物只能是脊椎动物,并且是为他人饲养或管领的脊椎动物。可以看出,这样的定义,使得宠物概念的外延相当狭窄,目前,我们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另类宠物或网络宠物都无法被纳入到这样的定义当中.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关于宠物的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有人认为宠物的定义非常复杂没有必要进行界定,但是有人认为宠物应当进行概念化的处理.并且其范围应当是宽泛的,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之内。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符合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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