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116|回复: 0

法律上所要求的“宠物”应当以实际生活或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宠物为基础

[复制链接]

24

主题

24

帖子

86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6
发表于 2013-7-5 22: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时又应当区别于生活中一般意义上的宠物概念,因为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石的,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的背后是对权利义务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认为应当把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中去,这其实是不必要的,首先这与我们平时一提到“宠物”所联想到的内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认而不是创设,即法律应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惯例进行确认,而不是进行某种创设让人们去遵守。如果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畴之内,那势必是要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思维,这不符合人们的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确认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静态的物品,长久以来就一直可以成为人们种植的对象,比如入们养花、养盆景等,由于其呈现静态,因此关于植物之间的纠纷与争执较少.涉及植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即使有,也是牵涉到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内。通过对是否将植物纳入到宠物范围内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至少得到这样的结论,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应当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与行为,并且应当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分配为核心。
200927224420663_2.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GMT+8, 2024-3-28 19:36 , Processed in 0.031443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ARTERY.c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