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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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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22: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即法律应当对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惯例进行确认,而不是进行某种创设让人们去遵守。如果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畴之内,那势必是要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思维,这不符合人们的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确认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静态的物品,长久以来就一直可以成为人们种植的对象,比如入们养花、养盆景等,由于其呈现静态,因此关于植物之间的纠纷与争执较少.涉及植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即使有,也是牵涉到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内。通过对是否将植物纳入到宠物范围内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至少得到这样的结论,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应当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与行为,并且应当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分配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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