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ery 发表于 2013-7-5 22:58:33

即使饲养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入们养花、养盆景等,由于其呈现静态,因此关于植物之间的纠纷与争执较少.涉及植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即使有,也是牵涉到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植物纳入到宠物的范围内。通过对是否将植物纳入到宠物范围内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至少得到这样的结论,法律上对宠物的定义应当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与行为,并且应当以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分配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规定的“宠物”,其本质应当为“物”,可以是现实物,也可以是抽象物。一个物要成为法律上所规定的“宠物”,应当能够被人所购买和饲养,并因为购买和饲养成为其饲养人的一项合法财产。也有些人认为这个“人”应当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这样的理解明显限制了拥有宠物的人的范围.实际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饲养宠物的权利。事实上拥有、饲养定物与民事行为能力并无太大关系,只有当自己所饲养的宠物对他人造成侵害或者发生其他法律上规定的事由时,饲养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有意义,因为这时决定了是由饲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即使饲养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可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